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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28 09:21

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印发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经区政府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牢牢把握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机遇,高质量建设产业基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北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5年)》等文件,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在石景山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

  第三条 支持前沿技术研发。围绕人形机器人“大脑、小脑、肢体、本体”关键技术和核心部组件,加强多模态大模型、运动控制算法、专用算力芯片、智能传感器、仿生轻量化机械臂及灵巧手等前沿技术研发,经评审,按照项目研发投资总额的30%予以项目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支持的项目,按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最高900万元。

  第四条 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攻关力传感器、微机电姿态传感器、触觉传感器、高功率密度集成关节等相关技术,对于完成国家级、省级以上揭榜任务的企业,予以每项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完成区级揭榜任务的企业,予以每项最高20万元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建设产业促进平台。支持建设具身数据采集训练、感控一体研发验证、软硬件测评等服务平台,经评定,按照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支持的平台,按照市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最高1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打造创新策源平台。对于新建或新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人形机器人相关重点实验室,经评估,按其研发及办公场地实际应用面积予以最高100%补贴支持,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并予以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获得市级首次试用的创新产品、首台(套)奖励支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金50%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人形机器人领域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对技术交易输出方按合同实际成交额5%予以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场景示范应用。鼓励围绕消费金融、特种、应急、工业、医疗、养老、物流、商业、建筑等领域打造一批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应用场景。对获得市级应用场景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最高600万元;对区级应用场景重大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产业运营。支持专业化运营机构运营人形机器人产业基地,经评审,予以年度运营经费支持,每年不超过1200万元,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加强资本支撑。设立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专项基金,联动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吸引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产业孵化和企业培育,支持企业上市和融资发展,对获得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企业,区级基金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人才引育。加大人形机器人产业人才引进力度,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等事项。积极推荐评定“景贤人才”,为其在子女教育、医疗健康、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优化服务环境。建立政企沟通渠道,在政策、项目、资源等方面全方位对接,提高服务精准性和有效性,为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申报单位,不再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同一类型的政策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所称补助、奖励等资金支持,由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1.申请不符合申报通知规定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的;

  3.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二)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审。

  (三)获得支持的申报单位应接受区财政局、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应在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要求的期限内原路径退回支持资金,且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