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深度践行车路云一体化中国方案,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加快打造自动驾驶全产业链新业态,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车路云一体化技术创新实践平台建设。持续探索车路云最佳耦合方案,开展车路云一体化技术验证与创新场景开发应用。支持新型车载智能终端应用,提高网联车辆入网率。提升路侧设施建设与运营能力,开展智路OS生态建设。促进全市统一云控平台建设,拓展网联化服务与运营管理能力。提升高精度地图基础服务能力,支撑自动驾驶融合感知。(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
第二条 加速标准体系研制升级。开展关键标准研制,推动北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统一,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行业标准协同,补充完善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对牵头制定并按规定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级依次给予每个标准不高于5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200万元。(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
第三条 鼓励数据应用及要素流通交易。依托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打造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监管沙盒,促进数据资源价值挖掘及流通交易。围绕自动驾驶感知规控算法训练、设计运行场景验证、安全运行能力测试等应用方向,支持特色数据产品开发。对于通过合规渠道获取并有效利用流通数据、促进数据商业化应用的主体,按其实际支付的数据交易额的3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150万元。(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
第四条 提高算力供给能力。支持人工智能赋能自动驾驶,鼓励应用大模型丰富自动驾驶场景数据,实现端到端闭环仿真系统的渲染与评测。依据经开区人工智能有关政策,每年发放1亿元的“算力券”,支持企业购买算力服务,按照实际使用算力结算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2000万元。(主责部门:信息技术产业局)
第五条 打造自动驾驶场景生态示范区。加快示范区4.0阶段扩区建设,建立包容审慎管理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多丰富场景,对开展环卫清扫、城市管理、便民服务、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领域示范应用,按测试里程给予6元/公里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300万元。(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
第六条 支持汽车芯片设计产品首轮流片。鼓励并指导汽车芯片设计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产品首轮流片奖励。(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北京市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办公室)
第七条 实施关键技术及产品攻关“揭榜挂帅”。围绕车路云一体化关键技术、大模型+自动驾驶、高性能座舱芯片等智能网联汽车重点领域发布攻关方向,通过揭榜挂帅形式,发掘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优势单位,根据项目技术创新性和投入情况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每年支持金额最高2000万元。(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
第九条 搭建产业创新服务平台。为入驻创新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搭建一站式政务服务通道,协助企业对接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定期组织项目路演、投资人沙龙、产业大会等产业生态活动。设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投基金,支持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协助企业与银行、基金、证券、保险、融资租赁、担保等投融资机构对接。(主责部门:市自动驾驶办公室、商务金融局)
第十条 加大人才服务力度。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产业领域人才申报亦城人才认定,对经认定的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资源要素体系支撑和高品质生活服务保障并实施专项奖励。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推荐重点用人主体中的人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以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及取得国(境)外院校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进入经开区重点用人主体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入区专项支持。(主责部门: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开发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自动驾驶办公室)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从事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领域(自动驾驶、智能化零部件、汽车芯片等)研发、生产和服务,且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各类主体。
申报主体所提交全部材料均须真实、准确、有效,留存备查;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经开区其他政策规定、签署《入区协议》《经济发展合作协议》等协议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7年底结束。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同步调整。
本政策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