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策文件    《朝阳区关于支持数据要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发布
创建时间:2024-06-06 09:06

《朝阳区关于支持数据要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抢抓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机遇,推动朝阳区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纳统的数据要素产业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科技企业提供应用场景的建设单位,符合朝阳区发展定位的数据要素产业创新企业,以及服务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创业服务机构、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创新主体。

第三条 朝阳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建设国家级大数据交易所。

支持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提升能级,建立完善的国家数据流通交易规则体系。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五条 支持建设数据要素基础设施。

对平台建设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平台,可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每年最高500万元资金补贴。

第六条 支持开展数据要素综合服务。

支持数据商、专业服务机构等聚焦数据要素交易流通,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数据要素流通交易。

对企业上架数据产品、数据要素登记、首次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进场交易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数据跨境。

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业务,对首次实现数据合规出境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建设落地重大创新平台和行业组织。

对落地的科研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平台、联合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和行业协会组织,可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数据要素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对重大项目可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落地奖励。对产业重大功能平台的,可给予连续五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地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数据产业集聚园区与孵化平台建设。对园区入驻企业,给予稳定经营奖励。对公共服务设施,对建设成本的50%给予补贴支持。支持园区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场景对接、产业链融通创新等专业服务,给予最高不200万元奖励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数据要素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每年制定重点研发课题项目并组织开展揭榜挂帅,单个技术研发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高质量数据集供给对企事业单位建设、开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等,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数据应用场景开放。

对数据要素x典型应用案例、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标杆解决方案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数据要素企业融资发展。

对依托数据资产、数据知识产权、据托管等进行融资企业,每年给予贴息额度最高2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数据要素标准创制。

对主导制定国家、北京市、行业标准的,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所获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举办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活动。支持搭建产业链专业合作交流平台,吸引带动各类数据要素创新资源落地发展。可按照活动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数据要素人才发展。

加大数据要素人才引进力度、优先给予人才认定、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人才服务,推荐申报国家和北京市级荣誉称号。鼓励人才参加凤凰人才、国际人才创业大会(ITEC大赛)、数字经济创新大赛等活动。支持企业与院校加大产学研协同人才培养力度,构建复合型数据服务人才联合培养机制。

第十九条 对支撑朝阳区数据要素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研究予以综合政策支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由朝阳园管委会(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