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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5-09 08:37

数据资产入表相关政策与底层逻辑

2023年8月22日, 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全文正式发布, 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4年被称为数据资产入表元年,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中将占有里程碑地位 。2024年度伊始,各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所持有的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并计入资产负债表, 争做本行业 、本地区的数据资产入表“第一单 ”,各种促进数据资产入表的举措也在迅速落地 。而对于数据资产入表后的金融等创新利用, 也在不断地实践中 。

本报告就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政策和入表路径以及入表后的金融化利用等问题进行梳理 、归纳与分析, 重点就数据资产入表的确权合规 、企业的入表准备工作进行研究, 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数据资产入表相关政策与底层逻辑

2023年8月22日, 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全文正式发布, 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开宗明义其立法目的是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 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正如财政部答记者问中指出, 制定《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 、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制定《暂行规定》将有 助于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企业执行会计准则, 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

继2020年1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 号——数据资产评估》后, 中评协于2023年9月8日再度发布《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为数据资产评   估相关事项提供指引, 明确数据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 、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此外,《指导意见》对评估对象(即数据资产)的界定与《暂行规定》保持一致 。也即, 若某一数据资源的价值可以被评估,则其一定符合被确认为资产的标准。

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意在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企业和公共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 解决目前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 、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 、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问题 。此外,《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此规定将国企的数据资产纳入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并接受监督, 督促国有企业对数据资产入表充分评估, 而不能随意对待数据资产入表问题, 数据资产入表构成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或将被进一步讨论。我们认为, 在此背景下, 各类企业(包括国企有必要着手梳理盘点自身的数据资产, 谨慎评估论证数据资产的处理, 数据资产入表的工作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无疑将鼓励中国的各类企业对所持有数据的价值的有效利用和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2024年1月4日, 国家数据局牵头发布了《“数据要素× ”三年行动计划 ( 2024-2026 年)》, 在“开展试点工作 ”部分再次提及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处理 ”,足见国家对数据资产入表相关工作推进的重视 。同时该计划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对数据资产入表后的金融利用作出了较为稳妥谨慎的安排。

2024年1月15日,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助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 、优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并明确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其中第三部分即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 、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的问题 。根据《通知》,央企发生数据资产转让 、作价出资 、收购等经济行为时, 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 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 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 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 可以通过挂牌交易 、拍卖 、询价 、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以参照其账面价值 、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2024年2月8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此《通知》以前述《指导意见》为上位法依据, 系《指导意见》的下位 规则, 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视角对数据资产管理作出了要求 。一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清盘所持有的数据资源, 加强数据资产登记, 积极推动数据资产开放共享, 因地制宜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模式, 发掘数据要素价值;另一方面,《通知》亦明确指出,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对数据资产应审慎处置, 制定合理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 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亦严禁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 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这一方面可能是出于减少泡沫 、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的考量;另一方面, 如此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事业单位 “垄断 ”所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 以此进行不当融资或获取不当利益, 为推动公共数据的流通与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暂行规定》的出台无疑是一件对企业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的大事, 其时代背景是随着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不断演进, 数字经济和产业得到飞速发展, 并持续推动生产方式 、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的深入变革, 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日趋成为新技术 、新业态 、新模式发展的新动力 。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领域的一项基础制度安排, 制定数据资产入表《暂行规定》 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也是以专门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发挥会计基础作用的重要一步 。推进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不是最终目的, 但是数据资产入表将促进中国企业数字化转型,主动拥抱数字经济,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鉴于数据资产入表是一个全新的探索, 因为数据本身特殊性而产生的很多问题尚存在不同观点, 也没有域外的丰富经验可以借鉴, 因此数据资产入表需要一定的探索时间, 同时对数据资产入表基础上的金融化利用也存在一些风险的担忧 。对于这些问题, 我们认为核心关键是如何确认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和发挥价值以及数据交易真实可信可追溯和验证 、合规确权 、成本计量可靠, 如果数据资产经得住这些维度的推敲,则入表本身和传统资产的入表没有本质区别;而在此底层资产基础的金融化利用则是水到渠成, 相应的也能够经得住推敲, 且能够将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形成闭环 。实现这些目标, 需要制度设计+技术方案+法律合规三位一体的努力, 需要加快数据权属的立法等制度设计, 确保管理层面有依据;需要通过区块链记录交易和交易的价格 、通过技术手段验证数据资源的流通可信, 做到技术层面有工具;需要做好数据合规确权工作, 确保法律层面有证据。

 


内容节选自: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信通院华东分院、上海资产管理协会资产管理与人工智能联合创新实验室(AIAM Lab)、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合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