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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3-18 09:35

不同视角下的企业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数据二十条” ,我国将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主要指的是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

 

 

一、基于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的数据资产评估⽅法

从数据要素型企业实践来看,有些企业是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业务基础, 如上海随申行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的“城市智慧泊车” 的数据产品,通过输入坐标定位数据可以查询周边的公共停车场信息及停车场可用泊位空余度;如上海金润联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深耕交通行业,构建了人、车、 路、 卡等多维数据融合服务于交通生态的数据科技服务平台。有些企业则是基于公开市场自行采集的数据开展业务, 如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生电子)、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得资讯)和数库(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数库科技)等都是基于采集上司公司年度报告等公开数据来构建核心业务;也有些企业是基于在运营过程中自行生成的或者外部市场采购的数据来开展业务, 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 融机构,一方面会购置大量企业征信或者工商等多种数据, 另一方面在己方业务运行过程中也会生成大量数据。

目前,数据要素型企业的数据来源大多是公共数据授权、公开市场采集或者企业自身业务运营生成。企业在进行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时,需要根据自身数据资源的来源来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

> 来源为公共数据

根据“数据二十条” ,公共数据运营的宗旨是“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 ,因此公共数据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和共享 属性。公共数据部门一般不会以垄断形式对企业进行授权, 但数据开发利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更换合作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重置成本。各个部门的公共数据呈现差异性,基于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很难在市场上找到可比类型, 故不适用市场法。

基于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以及企业与有关部门长期合作的关系,本文建议企业以授权合作协议为评估对 象,以成本法为主,并将收益法作为参考。其中,收益法可以发现公共数据授权合约的真实价值,体现公共 数据赋能实体经济的真实效果。

> 来源为公开采集或者企业业务运营

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合法采集数据形成的数据资源显然不具备排他性, 且供需市场呈现竞争对手多、市场竞争激烈的特征。企业的战略水平、市场运营能力、渠道治理能力、目标顾客群开发与维护能力存在较大差异,这些能力是决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否形成比较优势的关键。因此,在评估这一类型企业的数据资产时,本文认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更能反映企业的商业价值。例如,在评估万得资讯和数库科技的数据资产时,相比于底层数据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该侧重于对他们技术赋能能力的评估。

如果企业的数据资源是业务运营中衍生出来的, 那么一方面这些数据资源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另一方面企业的技术和市场能力也会对数据资产的价值释放产生重要影响,所以企业在评估数据资产时应该以成本法和收益法综合评估的结果为主, 同时在企业在应用场景中加入市场价值调节变量。这种类型的案例有以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企业, 也有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运营商为代表的企业。

 

 

二、基于数据产品⽣命周期的数据资产评估⽅法

产品生命周期是市场营销学的传统概念,指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经济寿命,是产品从准备进入市场开始 到被淘汰退出市场为止的全部过程,一般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产品生命周期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在市场流通过程中,消费者需求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影响产品市场竞争的因素产生,如出现竞品等。

数据产品具有传统产品生命周期的特征,叠加数据价值时变性的特点,数据产品的生命周期可能会呈现 阶段跳跃性或者各个阶段生命周期更短的特征。假设企业相关数据产品满足《暂行规定》资产确认的条件,那么对于生命周期阶段区分比较明确的数据产品,本文认为不同阶段的数据资产评估应该选取不同的方法。

本文将数据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分别分析数据资产不同生命周期阶段适用的评估方法。

> 导入期

导入期是指数据产品进入市场的初始阶段。导入期的数据产品存在顾客群画像不清晰、应用场景不明确等特征。企业为了挖掘用户需求、拓展数据产品的销路,需要进行宣传和促销等一系列的活动,进而会导致 数据产品相关的运营费用增加。需要注意的是,数据产品与传统产品不同,数据产品本身具有高重塑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不存在传统产品在导入期不能大批量生产的技术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导入期的数据产品更适合选择成本法进行估值。

> 成长期

成长期指的是数据产品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应用场景, 已经被大多数消费者所熟悉,同时市场竞争加剧的阶段。对于成长期的数据产品,顾客群相当稳定、销售量持续上升、企业相关的费用投入也出现明显下降,企业应该结合各个渠道产品的销售情况来合理预计数据产品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情况,并采用收益法 或者市场法进行数据资产估值。

> 成熟期

成熟期是指企业数据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快速增长之后,销售量增速放缓的阶段。成熟期是数据产品生命 周期中持续时间最长、由顶峰转入低谷的转折时期。企业在成熟期可能采用的市场策略有市场开发、产品应用场景开发等等。综合来看,企业如果要评估处于成熟期的数据资产,应该优先选择收益法或者市场法。

> 衰退期

进入衰退期的数据产品可能面对应用场景饱和、市场竞争激烈、顾客使用习惯发生变化等问题,进而导致企业原来的销售渠道和销售额出现下降。企业对这一类型的数据产品再去开发新的应用场景可能投入小于产出,因此,企业可能会一方面维护老顾客群体,另一方面放弃继续投入该产品。从这个角度看,该类型产 品预期流入原企业的现金流是明确可计量的,因此对企业来说采用收益法评估更合理。

如果市场上有其他企业需要基于该类型产品进行其他类型的研发活动,也就是直接购买该数据产品包, 意味着原先产品的适用场景发生变化、 适用人群也可能发生变化, 此时就需要基于活跃的交易与流通市场来 为该产品定价, 那么企业应该优先选择市场法评估。

 

 

三、基于数据资产经济⾏为的数据资产评估⽅法

不同经济行为类型下数据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数据资产评估涉及的经济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转让、许可使用、 出资、 质押融资、企业清算、司法诉讼、 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财务报告、资产证券化。以下对不同经济行为类型下数据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行具体分析。

(1)转让

数据资产转让是指转让数据资产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或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以下分卖方视角和买方视角分别探讨数据资产转让中评估方法的选择。

①卖方视角

卖方即将转让数据资产,转让后数据资产在新的企业利用方式和产生收益的模式均会发生变化,通常难以预测转让后数据资产未来的收益,故从卖方角度采用收益法评估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而卖方掌握数据资产的成本信息,因此可采用成本法评估,作为转让价格的下限参考。

若卖方认为其数据资产盈利能力较强,实际价值远高于成本法评估值, 也可在假设数据资产不转让情况 下编制未来收益预测并采用收益法得出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

②买方视角

买方收购数据资产主要着眼于数据资产能为企业未来收益产生贡献,并且在进行收购决策时已对拟收购的数据资产未来利用方式和收益模式有明确规划,因此从买方角度首选采用收益法评估。另外,若市场中存在类似数据资产的交易案例信息,也可同时采用市场法评估作为价格参考。最后,由于买方并不掌握数据资产的成本信息明细,一般不采用采用成本法评估。

(2)许可使用

企业可通过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将数据资产许可其他单位使用, 此时可通过评估确定许可费率。许可费率可参考类似数据资产许可案例中的许可费率分析调整确定。

(3)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若采用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需进行资产评估。

采用数据资产出资的意义主要在于数据资产能为企业的未来收益产生贡献,出资人通常也会对数据资产出资到新公司后的利用方式有明确规划,因此作价出资情况下数据资产评估方法首选收益法。若数据资产未来收益难以合理预测, 也可考虑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

(4)质押融资

在我国,数据知识产权可以用于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ⅆⅆ(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通常难以直接从市场取得,金融机构等质权人通常会要求对数据资产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 号)第一条规定, “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ⅆⅆ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

由于质权人对于质押物最看重的是其可变现价值, 而市场法采用数据资产实际的市场交易案例(或挂牌价)进行计算,能较好地反映数据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因此在可收集到数据资产交易案例的前提下, 首选市场法作为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物的评估方法。

若不具备开展市场法评估条件,由于出质人通常可提供数据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预测, 也可对数据知识产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计算数据知识产权未来收益可支撑的价值, 近似作为可变现价值。

对于一些盈利能力一般甚至较差的数据知识产权,其成本可能会超过实际可变现价值, 因此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评估中应慎用成本法。

(5)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企业清算情形下,数据资产将不再被企业使用,数据资产未来的归属、利用方式和经营规划通常尚不明确,通常难以编制数据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 采用收益法评估存在较大障碍。企业清算中数据资产将被处置变现, 而市场法采用数据资产实际的市场交易案例(或挂牌价)进行计算,能较好地反映数据资产的变现价值, 因此在能够收集到数据资产交易案例的前提下,企业清算情形下数据资产的评估方法首选市场法。若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由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掌握企业的财务资料,也可采用成本法进行数据资产评估, 此时需关注企业清算对数据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影响。

(6)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的数据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数据资产价值损失的,可通过数据资产评估确定侵权损失金额。此类案件中数据资产评估可分为人民法院委托和当事人委托两种情形。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情形: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 号)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一)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证券法、 拍卖法、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

(三)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的;

(四)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或者在期限内均未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

(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中,数据资产评估通常直接用于确定赔偿金额。

当事人委托情形:数据资产评估通常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之一用于佐证产生了数据资产侵权损失或证明数据资产拥有较高价值, 但一般不会被法院直接用于确定赔偿金额。

由于此类评估中数据资产产权持有人通常为被侵权人,配合提供数据资产未来收益预测, 且通过收益能较好地刻画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故评估方法首选收益法。而市场法和成本法一般难以反映侵权行为对数据资产价值的直接影响,此类评估中一般不适合采用。

(7)司法执行财产处置

人民法院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标的可能涉及数据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 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 网络询价、 委托评估等方式。双方当事人议价无法达成一致,且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 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数据资产处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议价通常难以达成一 致,且数据资产通常难以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 需要借助评估确定处置参考价。

由于数据资产即将被处置,未来利用规划通常尚不明确,通常难以取得数据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并采用收益法评估。而市场法采用数据资产市场交易案例计算,能较好地反映数据资产的变现价值, 因此在能够收

集到数据资产交易案例的前提下, 首选市场法进行数据资产评估。若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由于产权持有人可提供企业的财务资料,也可采用成本法评估。

(8)财务报告

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以下分别讨论无形资产性质和存货性质数据资产在财务报告目的下的评估方法选择。

①数据资产为无形资产性质的情形

数据资产为无形资产性质情形下,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主要涉及减值测试评估、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合并对价分摊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若作为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若作为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出现减值迹象的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需要借助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确定数据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值技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可采用成本法、 收益法或市场法。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根据其定义仅可采用收益法评估。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 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  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 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 租赁或交换。数据资产属于可辨认的无 形资产,企业合并中若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中含有数据资产, 需要对数据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购买方合并报表中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下: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购买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 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其中估值技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可采用成本法、 收益法或市场法确定。

②数据资产为存货性质的情形

数据资产为无形资产性质情形下,财务报告目的评估主要涉及会计期末可变现净值评估、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合并对价分摊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的评估方法为: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 用以及相关税费。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如下:对其中的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出售类似产成品或商品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出售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9)资产证券化

数据资产证券化是以数据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数据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数据资产证券化中,评估机构的角色为预测数据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不适用。

基于数据资产经济行为的评估方法选择

 


本文摘自: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数据资产入表及估值实践与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