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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01-26 09:00

数据资产变现的几种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1:数据平台交易模式

 

2014年以来,中国移动互联网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数据价值被商业社会不断认知。

• 由贵阳、上海等数据生态活跃地区政府主导的数据交易所模式涌现,通过建立数据供应方与需求方共享的交易平台连接数据供需,以第三方专业技术和政府资质完成监管与加密支持,最终实现数据的交易流通。

• 该商业模式较好地解决了数据互信、数据保护与数据供需的主要矛盾,且有助于大量行业通过平台沉淀形成数据标签与数据产品。”

未来,数据平台交易模式将进一步演化,具体可概括为更精准、更多元、更落地三个方向。

• 更精准指未来数据流通供需关系的匹配将在当前平台化交易的积累下, 形成更加深入的数据洞察与需求把握。

• 更多元指未来在政府与企业两大生态主体之上,个人作为数据的最大创造者与使用者也将被纳入到商业生态中。

• 更落地指当前以数据汇聚和查询为主的交易结构之上,未来深入数据后端的服务将形成更高附加值。

数据交易

地方立法为可供交易的数据划定了“红线”。虽然对于企业或平台的数据哪些

可以进行交易, 还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但对于哪些数据不得交易,实际上

已存在一定共识,并在相关地方立法中有所规定。

2021年6月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67条规定,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 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个人数据未依法获得授权的;

(二)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2021年11月通过的《上海市数据条例》第55条规定,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

(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告知同意规则等保持一致,划定了不得交易的数据的禁止性标准。

 

 

 

 

 

商业模式2:数据银行模式

 

 

由于个人数据资产与货币资产本质上具有共同点,个人数据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就像在银行里存款一样。

因此简而言之,个人数据资产能够采用银行模式进行管理和运营,既可以实现个人数据的集中有效管理,又可以实现个人数据的增值和有序流通,给个人带来一定收益,即个人数据银行。

个人数据银行是基于银行个人货币资产的管理与运营模式,以保护用户个人数据的所有权、知情权、隐私权和收益权为核心,建立个人大数据资产的管理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包括数据确权、汇聚、管理、交易与增值服务等功能。

 

商业模式3:数据信托模式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具有结构化特质,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也被称为“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

数据资产的所有、 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分离与信托财产权属的复合式安排具有充分的契合性,数据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在权利内容与制度安排上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数据资产的各项权能安排可以通过信托财产制度得以有效设计和落实。数据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后,可以满足数据资产的商业和业务逻辑需要。

信托公司开展数据信托业务的实践尚处于探索与尝试阶段。实践中,中航信托在业内率先发行了首单数据信托产品,产品规模为3,000 万元。

 

商业模式4:数据中介模式

 

在数字化时代赢家通吃的模式下,多个以科技巨头为主体的平台已经形成,这些平台势必会导致权力过度集中,不利于市场竞争与社会开放,个人也不能仅凭一己之力得到数据尊严,即便向政府请愿,也无济于事,因为网络效应给了平台过多权力,而数字经济的复杂性让监管无法深入细节。

为了实现数据尊严,我们需要一个中等体量的外围组织来缩小差距,这些组织和商业行为称为“个人数据中介”(Mediator of Individual Data,简称MID)。

MID为数据创造者争取最大的利益,并且根据争取的利益,获得合理的佣金收入。MID的存在,会对科技巨头基于数据的盈利模式造成一定的冲击,但长期来看, 科技巨头应欣然接受由MID主导的未来,科技巨头平台也将是受益者。

 


来源:pe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