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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10-30 15:49

北京通信信息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本会诚信自律,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本会将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本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式;

 (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济实体名称、注册资金、设立时间等;

 (十)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

 (十二)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诚信自律情况。包括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发展秩序、诚信承诺等情况。

 第七条  本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经济实体的投资收益情况和上年度返还社会团体的税后利润;

 (七)内部管理制度;

 (八)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会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新闻发布会等;

 (二)本会宣传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移动客户端等载体。

 (四)“信用中国”网站;

 第九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本会不予公开。

 经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本会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导的,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九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