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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2-22 09:21

【申报】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即将启动

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什么好处?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有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亏损,准予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的规定,(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获得积分落户加分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20〕9号)的规定,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有关标准的可获得加分,最高加6分。

除上述支持政策外,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还意味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得到了认可,这对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也十分有帮助,在融资担保、财政补贴、招引人才等方面更容易获得支持。同时,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还将引导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依靠科技创新不断做大做强。

 

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相关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填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超过了2亿元,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如果只满足其中一项要求,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企业的税务征收形式是核定征收,是否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形式的企业不能申报。

(三)哪些领域的企业不能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文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不用填写评价表直接自动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虽然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企业仍然需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及自评,提交相关材料。

(五)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

企业在认定机构发布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安排后,即可提出申请。每年的工作安排通常在年初通过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kw.beijing.gov.cn/,http://zgcgw.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

(六)企业研发费用确实大于成本费用,为什么给退回了?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研发费用包含在成本费用中,因此研发费用不可能大于成本费用。

(七)公示名单里面有企业名字,但没有编号,什么时候才能得到编号?

按照《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企业需公示满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