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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1-03 03:25

北京通信信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通信信息协会(简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提升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北京通信信息协会章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根据《章程》第三章规定的入会条件和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入会。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入会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发出入会通知。申请入会的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通信信息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规定完成会费缴纳手续。

第七条 会员更名和联系方式变更

(一)如会员单位名称变更,应出据盖有本单位原印鉴和更改名称印鉴的证明信件,并将原会员证书寄返协会,协会给予换发新名称的会员证书;

(二)若会员通讯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联系人等信息变更,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以保证协会与会员的正常联系。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章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无正当理由在2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等严重不履行会员义务;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设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单位设定会员代表时,应经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确认。

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该理事、监事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提出,经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确认后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三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并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工作委员会,建立各类人才库,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对会员的奖惩,由协会秘书处经调查取证后提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相关人员,协会可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上述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章程》及协会其他规定的会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惩戒:

(一)通话提醒;

(二)书面通知;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

上述所列的自律惩戒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 会员对协会做出的自律惩戒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协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惩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将计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1月13日经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发布施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