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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11-06 06:20

北京通信信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通信信息协会(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通信信息协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在协会组织下,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发布的标准,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第五条 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申请转化为中关村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鼓励协会会员企业将企业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

 第六条 协会积极推动团体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

 第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

 第八条 团体标准提案和立项:

1)由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九条 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编单位,组建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原则上提案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经调研、论证、编制、讨论、完善,最终形成文本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草案向协会的会员单位,及行业内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1个月。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反馈意见组织修改文本,向协会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专家会议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协商一致或表决2/3以上同意,通过专家审查。

 第十二条 通过专家会议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经协会理事长会议决议即发布实施,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十三条 协会的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如:T/BITA 001-2020

 第十四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须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从立项起3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该标准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将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定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等。复审周期一般不超2年。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及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承担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协会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协会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的良好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规定、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并取得标准参编单位认可。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标识为:北京通信信息协会;英文标识:BITA-TB。协会会员单位或其他单位在用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时,必须取得协会授权方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编制和实施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协会的同意。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提供协会的批准授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北京通信信息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生效,由北京通信信息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