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北京通信信息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1-11-04 04:25

北京通信信息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切实做好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的规定,凡协会单位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第二章   收取标准

  第三条   根据单位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权和会员级别,实行级差会费制度。

  第四条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8000元/年;

  2、理事、监事单位:4000元/年;

  3、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五条   协会收取会费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服务、会务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商务对接服务和信息交流服务等。

 

  第三章   缴纳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会费在每年度上半年集中收取。会员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新办理入会的会员,应按照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第八条   会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时,需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予以缓交或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缓交、减交的须在下一年度补齐。

  第九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能按期足额缴纳会费,亦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协会会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办公经费、办公场所租金、重要会议活动开支、信息网络建设、协会秘书处人员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有关公益性支出等。

  第十一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一律开具由政府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电子版)。

  第十二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严格按照使用范围支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3年10月28日协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民政局备案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