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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1-08 10:14

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促进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促进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智能机器人产业,落实《北京市朝阳区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相关要求,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促进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朝阳区促进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朝阳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7日

 

 

北京市朝阳区促进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发展智能机器人的决策部署,根据《“机器人+”应用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联通装〔2022〕187号)、《北京具身智能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行动计划(2025—2027年)》(京科信发〔2025〕36号)、《北京市朝阳区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等有关规定,加快推动朝阳区建设智能机器人创新应用高地,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在朝阳区规范经营的、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机器人领域相关企业、机构、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单位等创新主体,支持产学研用主体联合申报。

第三条 朝阳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按照年度预算安排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择优支持、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年度资金预算范围内,遴选优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同一年度已获得区内其他产业政策支持的企业,按照就高原则,对本措施政策支持资金与已获资金的差额部分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标准执行。对于满足市级相关部门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争取市级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关键技术和产品攻关

重点围绕智能机器人“大脑”“小脑”等关键技术以及传感器、一体化关节、灵巧手等核心部组件,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并完成首发首试,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对于机器人领域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或课题,按照已到账资金的10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对于围绕机器人产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技术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建设数据采集训练平台、中试验证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等共性技术平台,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孵化加速、科普教育、应用场景对接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数据要素供给和交易

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智能机器人领域建设开放高质量数据集、语料库等,支持通用大模型和面向行业应用的大模型训练。根据数据规模、数据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效果等,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场景拓展应用

围绕文旅消费、商务服务、养老康复、城市管理、医疗健康、教育培训等领域,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主体开放应用场景,定期开展场景征集与任务揭榜,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创新机器人消费业态,打造机器人Mall、机器人餐厅、机器人体验店等新消费体验,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服务模式创新

创新租赁服务模式,对向社会主体提供机器人租赁服务的供应方,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发放机器人租赁券,支持科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租赁机器人开展研发、测试等科技活动,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推出机器人保险产品,为机器人企业研发、测试、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提供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机器人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保费5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金融机构申请兑付。

第九条 支持特色园区建设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符合本政策措施支持产业方向的专业集聚载体,包括智能机器人创新公园、产业园等,支持建设共享展厅、公共路演厅、发布厅、会议室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入驻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场景对接、投融资对接、知识产权运营、产业链融通创新、孵化转化等专业服务,对特色园区建设运营主体,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支持智能机器人创新型企业加快发展,围绕核心零部件、整机系统集成与场景应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实现技术突破,可连续三年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三年总计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举办机器人品牌赛事活动

支持举办机器人领域高水平运动会、足球联赛、技能挑战赛、场景应用大赛等赛事,按照不超过活动投入的50%,一次性给予承办单位或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举办机器人领域学术会议、论坛、展会等品牌活动,推动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按照不超过活动投入的30%,一次性给予承办单位或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朝阳园管委会区科信局负责每年发布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年度项目征集方案、明确申报流程、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已支持项目进行跟踪评价。申报单位申请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朝阳园管委会区科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朝阳园管委会区科信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园管委会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